马光远---从CCI行贿门到国企二次革命

发布时间:2009-10-24  作者:  点击数:2481

  经济学博士,调节阀资深律师。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电磁阀是经济学家成思危的弟子。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公共政策和主权财富基金,关注中国的制度转型和法治变迁。

  2009年8月,经美国司法部曝光的关于中国9家央企涉嫌收受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贿赂的消息进口到国内。中石油、中海油、大唐电力等能源和电力企业豁然在列,舆论哗然。近年来,电动调节阀关于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贿赂屡屡见诸报端,但如果说以前发生的朗讯、西门子、雅芳等行贿案只是商业个案的话,而这次由美国司法部披露出的CCI行贿案高达9家央企大面积地涉案,让人的确震惊,而9家涉案企业在国资委的要求下几乎全部“自证清白”和中国司法机关毫无作为的举动更是将CCI贿赂门推上了风口浪尖。

  CCI行贿门的几大特点

  CCI行贿门和以往的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案件比较,气动调节阀有五个特点非常值得关注:

  其一,CCI部分贿赂事实已经被美国司法机关确认。美国控制组件有限公司(C C I)是一家专业从事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公司,主要为电力行业、核工业、石化天然气行业等提供产品。在中国市场,该公司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根据现有的资料和C C I的认罪协议,在1998-2007年间,CCI在中国、韩国、马来西亚、阿联酋等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电磁阀由此获利约4650万美元。而这种行为被美国司法部认定违反了外国腐败行为法和旅行法。鉴于CCI已经就其海外的部分贿赂行为认罪,并与法庭就预防海外贿赂达成了制度防范的协议,则这种指控的可信度无疑很高,作为商业秩序被扰乱国的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应属必然。

  其二,涉案企业全部为能源和电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截至目前,涉案的中国公司共9家,它们分别是: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大唐电力、定州电力、中海油总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中石油、中国石油物资装备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国华电力。C C I行贿集中在能源和电力行业,与其生产的调节阀主要用于电力和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不无关系,但垄断企业的大面积涉案,应该有内中的机制因素存在。

  其三,涉案企业几乎全部否认。本次美国司法部门不仅点了有受贿嫌疑的中国企业的大名,而且还涉及到部分企业的受贿的细节。比如,C C I案陪审团的检方起诉书中披露,中石油员工的两次受贿金额达166万元左右。但涉案的九家企业,却以各种方式“自证清白”。中海油断然否认,中石油表示要进行核实。华润电力发布的声明里透露:华润电力已于今年2月从海外媒体渠道得知美国司法部的调查,随即展开对旗下公司或员工可能涉及C C I海外行贿案这一事件的调查。而国华电力通过神华集团发表声明澄清:在获知美国司法部指控美国组件公司(C C I)向国华电力行贿的情况后,国华电力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内部调查,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受贿行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发布声明称,经调查,集团有3家所属单位与美国C C I或其代理商有过业务往来,但累计采购数额不大。集团所属单位在与CCI公司的设备采购业务中,均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此外,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东方电气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该公司从成立至今,尚未与C C I或其代理商有采购业务往来和合同关系。

  其四,国资委主动介入行贿门。实事求是而言,C C I行贿门一经媒体披露,因为涉嫌企业都是央企,国资委表示国资委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并正密切关注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目前,国资委已责成相关企业纪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企业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相关企业均已开展调查工作。但这种由国资委展开的调查和企业的自查行为被舆论称为“老子查儿子”,公信力备受质疑。

  最后,中国司法机关一如既往地沉默。从美国司法部门爆出的情节看,涉嫌受贿的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刑法界定的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按照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对于此种行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主动介入,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这并不违背司法独立和主权原则。而且在国资委纪律检查机关成立调查组并不能替代专门的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和沉默已经成为舆论和民众诟病的重点。

  央企为什么成为跨国公司贿赂的重灾区

  CCI行贿门的五大突出的特点,首先说明,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已经由几年前的个案嬗变成全行业的游戏规则,进而说明,在商业伦理丧失的背后,肯定存在着某种“激励”跨国公司争相通过贿赂的方式开展业务的竞争模式。对于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规则之下遵纪守法的跨国公司,为什么将贿赂视为提升其在发展中国家商业竞争力的关键,这的确需要深思和总结。就中国而言,法律缺失、惩罚缺失、执法缺失和商业文化等土壤无疑是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蔓延的主要制度根源。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悖论是,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水平很显然在提高,执法环境和商业文化朝着健康的方向进步,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循此逻辑,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收敛而非扩张。因此,用一以贯之的“法律环境论”解释近年来跨国公司变本加厉的商业贿赂行为显然缺乏逻辑上的自圆其说。而必须寻找另外的机理。
  公共选择学派在论述“寻租”理论时,特别强调权力的重要性,并将权力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模型,解释转型国家市场残缺情况下的商业“潜规则”。很显然,权力的存在是寻租的前提,而寻租的猖獗源于权力的膨胀。如果考察一下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在中国的路径变迁,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贿赂对象由政府官员为主变为向官员和企业高管双公关;二是央企,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行贿的主要目标。这种变化,事实上来源于近年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上的两个突出的变化:一是转型期政府掌握了更为庞大的经济和政策资源,跨国公司通过在政策源头上进行贿赂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再次勃兴。如果分析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贿赂的个案,从时间上来说,主要集中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后,而这个时间段,又恰好是国资委成立,中国国企改革上的迷惘期和再国有化运动如火如荼的时候。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经过三年的脱困之后,开始向做大做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迈进。毫无疑问,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后至今的几年,是中国国有企业最辉煌的几年,财务上的“债转股”和人事上的职工下岗让国企摆脱了两大历史包袱,在垄断了各种资源的情况下真正开始壮大。与此对应的,则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国企高管因为拥有庞大的政策和经济控制权而成为跨国公司争相贿赂的对象。如果说在此之前的腐败限于政府官员的话,则在近几年,一些商业领域内的腐败几乎成了国企高管垄断的高地,中石化陈同海近两亿的贿赂,首都机场李培英近1亿的贿赂,都在说明,国企拥有庞大的寻租资源是跨国公司贿赂升级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源。如果对国企的这种变化不进行考察,仅仅从法治和文化的角度解释跨国公司日益猖獗的寻租行为,显然很难对症下药。

  消除跨国公司贿赂的关键在于国企退出

  笔者不否认,司法的消极和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商业贿赂肆虐的缘由之一,司法的不作为和违法成本过低成了最大的反向激励。C C I行贿门中,涉案的中国央企敢于一口否认与C C I有染,的确是洞悉了中国法治环境的软肋。而且在贿赂手段日益隐秘,途径千回百转的情况下,这些企业的确有底气叫板司法的调查。比如,东方电气表示,该公司从成立至今,尚未与CCI或其代理商有采购业务往来和合同关系。但很显然,没有业务往来不等于没有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这种肆意混淆概念,底气十足地为自己辩护的行为,的确是对中国司法机关最大的轻蔑。因此,在立法上加大惩治成本,在执法上严刑峻法,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上更趋缜密,自是反跨国公司腐败的应有之义。然而,从根本上来说,应该重新回到国企改革的共识,让国企真正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此次CCI行贿门,涉案的九家中国企业是清一色的中央企业,而且都是拥有资源控制权的垄断行业,很显然绝非偶然。诚然,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确度过了五年的幸福时光,无论是营业收入、利润还是管理,都成为历史上表现最好的时期。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带动力、影响力不愧为中流砥柱。单就利润而言,从2003-2006年,中央企业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而2007年更是创造了利润突破1万亿的。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些成绩,导致我们在对国有企业本身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方面认识出现了偏差,对于国企从一些领域退出和产业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但事实上,国企盈利的增长只是一个表象,如果分析一下央企的盈利结构就会发现,央企80%的利润都是诸如中石油、中移动等不到10家垄断企业创造的垄断利润,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低效率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国企作为一个亦官亦商的机构,其壮大一方面挤压了民企的生存空间,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萎缩;另一方面因其垄断了巨大的资源,导致的寻租行为恶化了商业环境。唯有让国企退出,并建立真正的以民间成分为主的市场主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领域的贿赂问题。

  笔者曾在多个场合提出国企改革应回到2005年“郎顾之争”以前的共识,呼吁将反垄断升级为基本国策,其意义显然不仅仅在于重构商业伦理,更在于为中国的市场化建立真正的微观主体。